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,购买一套可心住房是许多家庭的梦想。然而,在商品房认购中,人们常会与霸王条款不期而遇,并因此招至无端的烦恼。记者日前走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,为此,专家为广大购房者支招,并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。 他说:“《商品认购合同》中的定金一般是为了保障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而支付的,性质是立约定金,在防范交易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。当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签订后,定金一般抵作房款。当认购人因自身过错,不能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,则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。但是,定金同时也应当是对开发商的约束,如果因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,开发商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。” 李彬说:“认购合同签订后,无论何种原因,都不退还定金,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设立的条款。说穿了,开发商是想用这个条款来约束认购人,而对自己不设任何约束,显然与定金条款的本质相背离,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。” 为此,这位副秘书长建议购房者应要求售房者把条款改成:“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,即交付定金2万元。本认购书签订后,由于认购人的原因或过错,不能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,则无权要求开发商(出卖方)返还定金;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而导致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不能订立的,出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;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,出卖方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。” |